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要求调整租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15/6/29 10:03:28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要求调整租金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酌事由毁损、灭失的,主要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如租赁的房屋被洪水冲倒、租赁的汽车被违章的汽车撞坏,这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因为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是由于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造成的,此时承租人也没有责任,其损失也南出租人承担。因此,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如何调整租金,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减少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部分毁损,但仍能使用的情形,不支付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虽然部分毁损但已失去其效用,或者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已不能使用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此时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除合同的后果处理。

    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起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此处风险负担主要解决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问题,尤其是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问题。《合同法》第231条前段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的风险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如果房屋瑕疵是出租人的责任造成的,租金的风险当然由出租人自负,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根本不能使用,承租人可以不付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请求减少租金时,是自请求后的租金发生减少的效力,还是自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产生效力,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租金的减少需要承租人提出请求,在承租人没有提出请求前,出租人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承租人不得拒绝。也有观点认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目的是充分发挥租赁物的价值,满足对租赁物的利用,自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即自行产生减少租金的效力,出租人不得就此有异议。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自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即自行产生减少租金的效力,这一处理方式比较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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