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售房合同前已与他人办网签手续,构成根本违约

2020/12/8 1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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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售房合同前已与他人办网签手续,构成根本违约
出卖人在签售房合同前,已与他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的,构成根本违约,应违约损害赔偿。
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根本违约|差价损失|网签手续
案情简介:2013年,张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覃某房屋,并交纳5万元定金。后发现覃某签约前已与他人签订售房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遂诉请解除售房合同、居间合同,返还定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及居间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覃某在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与他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覃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覃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张某损失。因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准许。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张某要求覃某返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居间服务费2.7万元诉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因覃某根本违约行为造成张某无法购买涉案房屋并造成实际损失,故覃某理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余元。③依合同约定,张某应将扣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额以资金托管方式支付给覃某,但张某、覃某、房产中介及托管银行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依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系张某行为造成,故覃某以此主张张某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判决解除张某与覃某所签购房合同、张某与覃某及房产中介所签居间合同,覃某返还张某定金5万元,赔偿张某房屋差价损失24万余元,覃某赔偿张某居间服务费2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屋出卖人在签订售房合同前,已与他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的,构成根本违约,应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40号“张某与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淑芬诉覃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赔偿问题)》(李俊晔),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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