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情形,已办过户手续买受人物权效力优先
2020/12/8 1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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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情形,已办过户手续买受人物权效力优先
一房二卖情形,合同虽均有效,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受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得对抗已办过户登记的物权效力。
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过户手续|物权效力
案情简介:2002年,赵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全部26万余元房款。2003年,开发公司以上述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200年,开发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5年,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房产公司。2006年,房产公司将前述房产转让给刘某并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赵某诉请确认房产公司与刘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①银行依法对开发公司享有债权,其与房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该债权转让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支付了转让款。同时,该合同约定,房产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抵押物。该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虽然赵某与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约时间倒签,但该合同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合同已开始履行,即赵某实际支付了合同项下购房款,亦应认定合同有效。此后,房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刘某,刘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诉争房屋产权证明,并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至今。鉴于诉争房屋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认定该房屋已发生物权变动法律后果。②赵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赵某对开发公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其不能对抗刘某依法取得物权效力。赵某基于其与开发公司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判决驳回找某诉请。
实务要点: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售予多人,且均签订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受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得对抗已办过户登记的物权效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赵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该纠纷案”,见《“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和纠纷的处理原则——赵五保与天津市新厦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破产清算组、天津市嘉盛房屋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刘立华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上诉案》(贾劲松,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2/38: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