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房屋,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020/12/8 12: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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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转让涉案房屋,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期间,产权人将未采取诉讼保全的房屋再次转让虽构成违约,但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问题提出:赵某将名下房屋卖给钱某,后又高价卖给孙某,房屋尚未过户,钱某起诉赵某,一审法院判令赵某将房屋过户给钱某,涉案房屋并未办理财产保全,赵某不服上诉,上诉期间又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赵某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能否对赵某行为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①对公民不论实施何种处罚,须有严格法律依据。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依上述规定,由于涉案财产并未办理诉讼保全,赵某转让行为并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能对其处罚,但钱某可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实务要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期间,产权人将未采取诉讼保全的房屋再次转让虽构成违约,但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资料索引:见《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204/5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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