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互有付出 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2020/12/8 1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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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孙某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当日,孙某向常某支付彩礼1.68万元,常某回礼800元。后双方因购房事宜发生纠纷,导致恋爱关系破裂。孙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常某返还彩礼钱以及其他支出共计2.782万元。

  庭审中,被告仅认可彩礼1.68万元,对其他支出不予认可,并提出女方在办理订婚事宜过程中也有很大花销。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付出,系双方按照风俗以此来增进感情,应认定为赠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1.6万元,双方恋爱期间的其他支出可不予返还。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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