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公共维修资金“沉睡”

2020/10/19 1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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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八十一条。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
民法典规定降低使用门槛,增加使用情形!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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