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根据《行政诉讼法》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调查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情况。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注意银行通知被调查人
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时,一般申请调查方的律师会陪同,在调查时我们需注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本单位利益,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造成被调查人存款被转移。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可以明确拒绝,并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罚款或拘留)。
2、注意查询方法
对于执行案件,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有按照被执行人姓名查询以后再按身份证号码核对、确认方能避免被执行人有存款却因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登记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码而没有查询到存款的情况出现。
在财产保全中只能靠当事人提供银行账户线索,有了银行账户线索才能申请法院调查被调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3、注意各类银行账户
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金融机构从为客户保密的角度出发,或者为了取悦大客户,一般是不情愿向法院提供查询信息的。在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法院人员提供被调查人活期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4、留意空头账户
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虽然法院冻结的民事裁定书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也会知晓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但不能排除该账户将来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建议,即使是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尽可能的进行冻结。
5、留意账户存取明细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当然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还有一些自查的方法,比如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
实践中,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途径、聘请商务调查公司调查的途径,但因此类途径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我们不建议当事人通过这些途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