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2020/2/18 12: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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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综合 情况考虑,酌情判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利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7.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 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 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 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 部门撤销、处千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 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 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第1款、第69条、第94条第(2)项、第108条、第167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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