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明公司与华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

2020/2/18 1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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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 民—终字第 181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 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 关千凯明公司应否支付延期交货的赔偿费 11877776 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尽管凯明公司存在延期交货,但由于华锐公司从合同履行 伊始就拖欠货物进度款,且在交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凯明公司多次书面催讨, 仍一直故意拖欠,造成凯明公司购买塔筒材料困难。该行为对迟延交货产生了 直接影响,况且凯明公司在催款时已书面告知华锐公司,如不及时支付货款将迟 延交货,符合《塔筒买卖合同》第 15.3 条的约定。据此,双方修改了交货时间, 直至最后 套塔筒的交付,华锐公司在交货期未届的情况下,又购买使用了第三 方提供的塔筒。故对于华锐公司关于凯明公司应向其支付 11877776 元误期赔 偿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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