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适当行使的判断标准
2020/2/18 12: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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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适当行使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先履行抗辩权 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意见: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在双
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其履行义务期限届至时,未履行义
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负担有在先履行义务时,
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顺序;在没有明确约定时,
要分析是否有法定履行顺序;在没有法定履行顺序时,要结合各方当事人之间或
交易当地是否有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的具体内容,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
定了各方义务的具体履行时间,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否被约定为另一方当
事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合同的整体安排,合同的性质、主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
断当事人在签约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人民
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注意防止未经全面分析做出认定,以致不当干预当事
人意思自治。后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在具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要注意其有权
拒绝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的全部抑或相应的履行要求,防止因权利行使不当而
构成双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