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受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2019/6/6 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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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受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
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最
高人民法院(2011) 民提字第29 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羽田制造所受让涉案资产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合同》B 约定的转让资产包括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地下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羽田制造所受让涉
案地上建筑物等资产的所有权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羽田制造所作为境外法
人受让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实行的是按用途管制而非按用地主体进行限制,原则上
境内外法人均享有相同的待遇,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
用。除另有特殊规定外,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境外法人在我国购买、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因此,羽田制造所受让涉案国有土
地使用权并未违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羽田制造
所签署合同受让涉案资产的事实发生在2002 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实施,因
此,二审判决适用《物权法》认定羽田制造所不能受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有
错误,况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二审判决将该原则理解为
物权的取得法定亦属错误,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6 期(总第18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