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未获减免的情形,故仅因未缴纳诉讼费被按撤诉处理、据此认定诉讼时效未中断
不利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我们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 条规定,原告
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
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 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49 条规定,当
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47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
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法函(1994]4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
题两个请示的复函》规定:关于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
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应否收费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
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
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
程序。由此可见,缴纳诉讼费是法院是否立案的一个条件,当事人未依法缴纳诉
讼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立案。故如果原告方没有合法理由未缴纳诉讼费而
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认定原告方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故起诉行为本身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将会引发当事人滥诉的
问题。至于在该情形下,是否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主要应取决千权利人
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已被告知义务人。
在起诉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庭,被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该情形下,由千已
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起诉状副本当然送达义务人、法院当然告知了义务人起
诉事实,故构成“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但在讨论过程中,反对观点认为,撤诉不应当视为自始未起诉,不论撤诉与
否,”提起诉讼“行为一旦完成即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而时效一旦中断
即不可恢复。权利人起诉本身已经说明其并未放弃权利,也未怠于行使自己的
权利,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仍发生时效中断的
法律效力。所为"撤诉不视为自始未起诉",主要是从保护权利人诉权的角度进
行的阐述,为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统一,允许当事人在撤诉后再起诉。而且,既
然我们认为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上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从宽解释,那么,
依从宽解释,认为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仍然中断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再
有,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不中断,只是《海商法》的特别规定,不应普遍适用。
另有观点认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法、德、日等国家规定撤诉不中
断诉讼时效,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由于这种规定一概否定了
在撤诉情形下原告起诉的法律效果,将已经因为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置于不
稳定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能否持续发生作用取决于原告是否撤
诉,不能够均衡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故不能全部借鉴。当法院巳向对方当
事人送达诉状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故此时撤诉
的,因尽管权利人撤回了请求法院进行司法保护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张权利的意
思表示因已到达对方当事人、而发生诉讼时效因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
中断。
鉴于争论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但鉴于前述阐释,我们
认为,我们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
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这里争论问题主要是,即使权利
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否
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
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年版,第245 -
250 页。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原告向法院起诉,被法院裁定不
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准予撤诉。对这种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有两种
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应当中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起诉书副本
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请
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基于
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经人民
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就
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
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发生向对方提
出请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起诉的一方当事
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
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
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1999 年第6 期(总第425 期)
编者说明
关千撤诉后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较
大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讨论过程中,争论
较大,司法解释最终未对该问题进行规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认为,起诉后撤
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