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智解读 | 员工持股型股权激励涉税分析

2016/3/21 1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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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晚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涉外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读,擅长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一家企业的成功与否不但取决于其商业模式,更是取决于员工的能力与凝聚力。企业在人事方面最头疼的事情,就是“想留的人留不住,不想留的人赶不走”。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创业型企业开始考虑,用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留住人才。目前很多企业采用员工持股作为持股方式。其涉税问题往往成为企业的关注焦点。长话短说,直接上表!
(注意:法律法规依据请根据①②③等数标索引在表格后对应)
持股方式
涉税分析
 
 
 
 
 
 
 
员工持股型
 
 
员工直接持股
1、股权转让所得:20%个人所得税①
2、股息红利所得:若公司日后上市②或者新三板③挂牌,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时间来对税负进行确定,随着直接持股者的持股时间的增加,股息红利个税税负降低,税负在5%-10%之间。


员工间接持股
(持股平台持股)
有限合伙型
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税法原理,有限合伙层面不纳税,仅仅在激励对象自然人层面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按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④
2、股息红利所得:20%个人所得税。⑤
公司型
1、股权转让所得:持股公司层面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⑥;然后向激励对象分配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①
2、股息红利所得:持股公司层面免税⑦,然后向激励对象分配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①
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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