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2015/7/3 8: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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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工程未能完成的原因很多,但是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其工作价值应该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但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未完工的工程(俗称“半截子工程”或“烂尾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的,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司法实务中对未完工程的结算认识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合同中有工程价款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整体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尚处于未知状态,因此,不应提前结算已完工程款。

    我们认为,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材料施工中的损耗。因此,在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不应另行计取损耗,鉴定结论如果计取损耗的,应当扣除。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因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整作了哪些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1增加了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市场经济下物价的波动是一种正常现象,实质是一个风险分担问题。本条款约定了两种价格调整方式,承、发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一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适用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关于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本条款项上的内容适用于招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非招标订立的合同,即直接发包订立的合同,由承、发包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有关数值进行补充约定,包括价格调整公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共四项约定。

    2.关于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北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3.关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承、发包双方还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作了哪些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 2增加了关于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法律变化包括税费调整、行政管理程序变更等情形。工程建设的时间跨度一般比较长,承包人投标时所考虑的影响标价的因素可能会因建设期间法律变动而影响到工程的实际费用,这是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的范围,承包人要求对合同价格以及工期作出调整是公平合理的,因此本款未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的表述,发生了法律变化就必须予以调整合同价格。工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外国建筑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也会要求按国际惯例、常规做法来计算工程造价;而国内建筑公司到国外市场竞争,也需要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因此,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建筑市场形势,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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