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2015/6/30 8:59:3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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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以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12条同时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同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

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因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则应首先从其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且约定是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会提出撤销或者改变原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均应遵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定额标准为任意性规范,准许合同约定与走额标准不相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思路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不应获得支持。因为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测验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也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同样道理,当事人签订低于承包人企业类别、资质等级定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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