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
不论是新建、改建或者恢复工程,发包方都应为承包方提供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这是保证工程按期开工、按期完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如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其他资料。发包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按期提供原材料和设备;保证资金供应,按时拨款;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承包方。
在工程承包施工中,因受工程规模、项目实施环境、立约各方履行合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工期延误问题。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工程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掼失。
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是否享有工期顺延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入虽然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仍然享有工期顺延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这是对承包人合同义务的约定,承包人没有办理工期顺延即违反了约定义务,因而不应再享有工期顺延权。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依照《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情况下,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1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该困难属承包方无力克服之困难,如果这种情况下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其是否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主张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应推定其愿意接受分包可能带来的提前支付工程价款的后果,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的,如无特别约定,分包人自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之日起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而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根据相关规定,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也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合同中,开工日期一般都是确定的,但实务中也时常发生承包人实际开工日期的争议,通常集中为承包人实际延迟开工的原因方面。归纳起来,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原因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7—11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周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延期、中止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申请、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由于发包人未申领或者延期、中止施工后未办理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发包人因不具备《建筑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因此拒绝进场施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致使承包人元法进场施工等。二是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三是由于外部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挠等。
上述发包人原因、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确实无法按时开工,不可归责于承包人,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且不构成违约。因承包人原因(周边群众阻挠系因与承包人的纠纷引起)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不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因此不能在约定的工程日期内竣工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实务中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上述提及的因发包人和外部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导致工程日期顺延之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1.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2.根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4.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
改建,或者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基础资料、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等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合同。
司法实务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7.5.1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相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末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承包人不但可以获得费用补偿,还可以获得合理的利润。
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其是否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主张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应推定其愿意接受分包可能带来的提前支付工程价款的后果,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的,如无特别约定,分包人自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之日起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而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根据相关规定,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如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也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 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7.5.2条增加约定关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及其责任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该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入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