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2015/6/25 9:53: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工程日期也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必备条款,准确认定工程日期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风险转移、支付工程价款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保修期的确定等诸多问题。实务中常见的工程日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约定工程日期总天数,例如,自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日起100个晴天,或者指定某日开始起100个晴天;二是分别约定开工日和竣工日,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期间就为工程日期。采取上述第一种约定方式,工程日期实质为不确定的,雨天不计人有效工程日期,实质就会导致工程日期的延长,即使采取上述第二种约定方式,基于各种原因,工程日期也并非固定不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竣工日期”的定义区分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并对其作了定义。“竣工日期”是验证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工期顺延和工期提前的依据。确定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也很重要。其法律意义就在于涉及给付工程歉的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图:

    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且合格的.方能视为建设工程最终完成即竣工,如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但是,如果如果双方未确认竣工时期,应当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则有不同观点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曰作为竣工日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各有偏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视三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认定: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其理论基础为“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成就”,否则也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当然,在认定“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的问题上,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实务中还需注意的是,适用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发包人无正理由拖延验收,如果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尚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拒绝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应另当别论。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属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发包人对此亦应当明知,但是发包人仍然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认定其已经以其行为认可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自愿承担质量瑕疵和风险,也表明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发包人再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为卣,拒付承包人工程款,则不应得到支持。

    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在整体工程之前完工.其能否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主张工程价款?

    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应推定其愿意接受分包可能带来的提前支付工程价款的后果,分包工程完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的,如无特别约定,分包人自通过单项工程验收之日起享有工程价款求偿权,而工程质量保修期仍应根据相关规定,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如果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整体工程未全部竣工时,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分包人与承包入之间的约定对发包人也不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只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延期竣工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审判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有关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譬如,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竣工日期,但承包方没有如期竣工,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晚了一年半,发包方起诉要求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承包方却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应当在某年某月竣工!如果这时工程没有竣工,发包方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而发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两

年的诉讼时效!放应当驳回发包方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由于承包方违约的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发包方要等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而不是从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起算。

    建设工程的交付范围有哪些?

    建设工程的交付,除建筑物本身外,承包方应同时交付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材料设备的使用说明和零部件或备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竣工交付的其他条件。

    如果工程交付时承包人未交付法定相关图纸、资料而发包人未使用工程的,视为未交付;如果发包人已经使用工程的,承包人承担延期交付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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