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如何承担责任?

2015/6/15 9:36:3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发包人应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如何承担责任?

    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

    就发包人是否应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问题,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当然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一定完全归责于承包人,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审判实务中,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所作的图纸,经过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不大。但因发包人降低工程成本,擅自变更设计,从而出现缺陪,比如,由原来设计的四层房屋增加为六层。这些缺陷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提供货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对施工人来讲,购买建筑材料存在利润空间较大,发包人为了控制建筑成本,往往直接提供或指定建筑材料时,如擅自降低强制性标准,出现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

    这种做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l)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此,如果合同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提供的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发包人就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杌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因此,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此外,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如何承担?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自行承担修复责任。因为<合同法》第279条、<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均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对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因为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就更直接说明发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亦可认定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

    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

    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对于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还是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是<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合理使用寿命可以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规范的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如设计图纸已经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趣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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