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的过错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义务应当如何认定?
承包方作为工程建设的实旌者,其施工水平和施工质量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首先,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建筑资质等级;其次,施工单位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以及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再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其次,不按工程设计标准、施工技术强制性规范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因此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再次,保修期内屋面、外、墙面有渗漏、龟裂等质量缺陷,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项目参建方对工程质量责任分担的主张各有不同,施工中建设方所选工艺、所供材料、有关指令与工程标准规范及施工方所购材料产生冲突,从而在以后的质量纠纷中因都有过错导致哪方承担责任不明确,施工方往往承担了更多的质量责任义务。
我国对违约责任的归责采用双轨制,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则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该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而被学界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当然,也有学者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建筑承包人的过错应当理解为其交付的已完工程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无合适的辩解理由。这视为一种过错推定,合同一方违反约定的,推定违约方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实务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归责原则适用上,产生了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规则。依据合同法的原理,承包方移交的建筑质量应当与合同的约定一致,若不一致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承包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因建设王程质量关系公共安全,从建设工程质量的角度看,工程施工的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出现质量问题,就应当适用严格责任。这在法律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高于其他参建方的注意义务也是合乎情理的。
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
过错责任的承担,也就是应该由谁负担相关责任,责任归谁的问题。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事由是法律制定者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根据立法指导思想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将损害结果进行分配。归责原则随归责事由的变化而变化,归责事由处于重要地位。
第一,建筑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法律有明文规定。对此,《建筑法》第58条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建设施工方要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负安全审查义务。《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南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并明确责任,择优选购,加强检查验收,切实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建设单位需要自己订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劣质材料、设备,承包荜位有权拒绝使用;若建设单位强行要承包单位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但是,由于承揽人明知材料有瑕疵而怠于通知,或者应及时检验而怠于检验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于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及工程设备,在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投入使用之前,承包人应对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专业检测实验。对于未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施工人绝对不能用于工程。
第三,建设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自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要有以下情形:(l)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3)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规定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等等。
由上可见,对于建设施工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该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当然,如果建筑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园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租价款的,应予支持。